土库曼斯坦油气资源法(修订版)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土库曼斯坦总统批准施行,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修订,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六日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概 念
本法对下列概念解释如下:
“区块”—— 全部或部分受土库曼斯坦管辖的陆地或海上的、以相应方式在特别编制的区块地图中作有标记的地段。
“内部水体”—— 受土库曼斯坦管辖的被陆地所包围的湖泊、人工水库和其他水面。
“开采”—— 包括对地下油气资源的采掘、准备、装运、仓储、运输、测量、供应和销售的所有工种,以及与用原始方法开采油气资源有关的工作或与用人工保持地层能量方法有关的工作及与这些工作有关的其他种类的活动。
“合同”—— 一个(多个)承包商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石油作业协议。
“合同区”—— 允许承包商进行石油作业并描述在合同附件中的用地理坐标圈定边界并确定的区域。
“主管机关”——油气资源利用和石油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受土库曼总统直接领导,是根据土库曼斯坦总统令发放石油作业许可证,并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国家机关。
“康采恩”——进行石油作业的土库曼斯坦油气领域的生产机构。
“许可证”—— 以法令形式表达的、由主管机关颁发的、提供全部或部分从事石油作业权的法律文书。
“人”——自然人或法人。
“有工业价值的油气田”—— 打开油井后以及对所有作业、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相关数据研究后,可以进行工业规模性开发的油气田。
“石油作业”—— 所有勘探、开采工作以及对与其有关的油气和其伴生资源的准备、测量、贮藏、仓储、销售、供应、运输工作,以及其他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工作。
“标准大气压和温度”—— 压力为1.01325大气压,温度为华氏60℃(摄式15.56℃)。
“许可证持有者”—— 根据本法获得许可证的自然人或法人。
“承包商”—— 根据本法与主管机关签订合同的持有许可证的自然人或法人。
“天然气”—— 在标准大气压和温度下气态的烃及原油伴生气和非伴生气。
“勘探”—— 为发现油气田进行的地质、地球物理和其他勘查、航测、钻炮眼、选取岩心、地层实验及钻井工作,以及为此对材料和设备的购买和租赁。
“母公司”——持有承包商50 %以上股票、拥有表决权并举行股东全体会议时对其有控制作用的法人。
“关联公司”—— 控制合同一方或受合同一方以及受控制合同另一方的其他法人控制的法人。上述“控制”理解为通过直接或间接途经持有50%以上在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的股票而获得确定法人或合同一方战略的权力。
“联合经营”—— 由不组建新的法人公司(或个人)团体为实施与主管机关所签合同而共同参与提供技术和财政资源所从事的活动。
“合同双方”—— 合同签订时的承包商与土库曼斯坦油气工业和矿产资源部。
“原油”—— 在标准大气压和温度下在井口或油气分离器中处于液态的任何烃类物质,包括从天然气中提取的馏出物和冷凝液。
“标准合同”—— 由主管机关制订的、用于与承包商编制和签订合同的标准协议格式。
“油气资源”—— 原油和天然气以及所有派生的或与其一同开采出的成分。
第二条 本法适用范围
本法用于协调在土库曼斯坦管辖地区(包括海和内部水体)内进行石油作业过程中颁发许可证、签订和执行石油作业合同时发生的关系,规定了国家机关部以及从事石油作业的公司、企业和团体的授权、权利和义务。
如土库曼斯坦法律确定了与本法不同的规则,则以本法的规则作准。
如土库曼斯坦参加的国际条约确定了与本法不同的规则,则以国际条约的规则作准。
第三条 油气资源的所有权
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地下或地上处于自然状态的油气资源是土库曼斯坦的专有财产。
根据本法规定,拥有、利用和分配油气资源的权能属于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
第二章 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主管机关和
康采恩在油气资源利用方面的职权范围
第四条 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的职权
在油气资源利用和石油作业领域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有权:
—— 确定利用油气资源和进一步提高生产率的战略,以及油气开采定额;
—— 制定利用油气资源的优先顺序以及保护油气资源的规则;
—— 采取措施保护自然环境、居民的生命和健康,保障石油作业的劳动条件安全良好;
—— 组织编制油气资源统计报表;
—— 为保护圣地、历史文物和其他对保持和发扬土库曼斯坦人民传统精神和文化具有重要意义的地方,对在个别区块进行石油作业予以限制;
—— 执行土库曼斯坦法律和总统令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五条 油气资源利用和石油工作主管机关的授权
油气资源利用和石油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受总统领导,其成员由土库曼中央银行主席、主管油气副总理、油气综合体各部门的领导组成。
总统领导下的主管机关的活动在总则中规定。
主管机关根据需要以召集会议的形式进行活动,两个月至少一次。在会上主管机关的成员要报告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内阁副总理必须经常向总统报告油气资源使用和石油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条 主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主管机关在土库曼总统领导下根据总统令开展以下工作:
—— 制订符合国际石油作业惯例统一标准的开发油气田的统一规则;
—— 根据本法和土库曼斯坦其他法令制订的规则进行招标准备工作,通告招标期限、条件和程序;
—— 制订标准合同并交申领许可证的法人和自然人研究;
—— 与许可证申请人进行谈判;
—— 与许可证潜在获得者和承包商就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谈判;
—— 根据本法颁发许可证;
—— 签订合同;
—— 保证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完成注册;
—— 对石油作业和在作业时的守法情况、以及合同和许可证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根据本法暂时中止和撤销许可证;
—— 单独或与承包商一道与其他国家的相应机构就在这些国家境内建设和使用管道及其他运输装置以及利用这些国家现有类似运输装置运送油气资源问题进行谈判和签订协议;
—— 当面向总统系统报告合同执行进度。
—— 完成土库曼斯坦法律、总统决定和土库曼内阁(政府)赋予的其他权力和委托。
土库曼总统令赋予主管机关的权力是一次有效的,并未授予其签订补充合同或对早先双方已签订合同的实质或执行条件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修改的权力。对此需要单独的总统令。
主管机关有权要求许可证持有者和承包商提供银行或其母公司的担保。提供此类担保是获得许可证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主管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保证维护土库曼斯坦的国家利益。
第七条 康采恩的权力
康采恩协助主管机关行使权力。
第三章 石油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 许可证种类
本法规定许可证有下列种类:
——勘探许可证;
——开采许可证;
——勘探和开采统一许可证。
第九条 许可证发放办法
勘探、开采许可证或者勘探和开采统一许可证经过招标或主管机关与许可证申领人直接谈判发放。
许可证发放办法由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确定。
第十条 举行招标的基本条件
可以进行公开招标或有限范围招标。
招标条件公开发布或者不晚于招标前90天内向投标申请者通知。
招标程序分为两个阶段:递交资审申请和递交投标文件。
全部有意参加资审者有权获得关于招标程序和条件的信息。
招标通知书应包括下列信息:
—— 举行招标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递交申请期限;
—— 资审的基本条件;
—— 拟进行石油作业所在区块的位置及其情况。
资审申请应包括:
—— 竞标者的名称(姓名)、地址、法人所属国家、自然人国籍;
—— 竞标者的股票持有人和领导人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或谈判、领取许可证时竞标者全权代表的资料;
—— 关于竞标者的技术、管理、组织及财务能力的资料。
竞标者的申请在支付资审费后予以审议,资审费的数额由土库曼斯坦油气工业和矿产资源部确定。
符合条件的申请被受理。申请受理后的一个月内向竞标者颁发相应的通知书。
通过资审的竞标者被通知进入招标的第二阶段。通知书内容包括:技术和法律文件包的价格、文件包付款的截止期限、确定中标者基本条件等信息。
第十一条 投标建议
在招标条件规定期限内根据招标要求,竞标者要编写投标建议并提交主管机关。
投标建议不论内容如何,均被视为领取勘探许可证(开采许可证、勘探和开采统一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二条 投标建议的评估
主管机关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竞标者的技术、财务和组织能力及投标建议进行评审。
中标者的胜出根据下列综合指标确定:
—— 开工日期和进度;
—— 开始开采和达到最高产量的预计期限(在颁发开采许可证或勘探和开采统一许可证时);
—— 竞标者对地质和地球物理工作、钻探、测井和经营钻井(在颁发勘探和开采统一许可证时)以及从事上述工作花费方面应完成的最低限度义务;
—— 遵守对矿藏和自然环境的保护及安全施工的要求;
—— 合同有效期内土库曼斯坦的预期收益。
第十三条 许可证的申请
获取勘探许可证的申请中应包括:
—— 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人所属国家和自然人国籍;
—— 竞标者的股票持有者和领导者资料,以及在投标或谈判、领取许可证时竞标者全权代表的资料;
—— 竞标者的技术、管理、组织和财务能力的资料;
—— 竞标者以往的经营情况,包括最近5年内进行石油作业的国别清单以及在此期间的平衡表;
—— 竞标者进行石油作业的报价,包括注明工作量和作业费用的最低义务;
—— 竞标者的环保义务,包括合同区的再耕和恢复;
—— 申请区块的编号;
—— 石油作业的资金来源;
—— 申请进行勘探作业的期限;
—— 在发现有工业价值的油田后并在递交申请的情况下,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具有领取开采许可证的特权。
获取开采许可证的申请中应包括:
—— 勘探作业成果资料;
—— 关于发现有工业价值的油田的官方通告,包括相应资料和鉴定;
—— 开发有工业价值的油田的详细方案并注明可采油气储量;
—— 实施有工业价值的油田开发方案的预期及采出油气的预期;
—— 预测的采油剖面图(曲线)和达到最高产量的预期;
—— 开发和开采支出预算及油气销售收入预算;
—— 有工业价值的油田的经济效益分析;
—— 土库曼斯坦预期的货币收入和对发展合同区的生产和社会基础设施的总投资。
获取勘探和开采统一许可证的申请中应包括获取勘探许可证申请和开采许可证申请的必要条款。
第十四条 许可证的颁发条件和程序
根据招标或直接谈判结果向拥有石油作业权者颁发许可证。
在就有关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之后颁发许可证。
许可证颁发程序由本法和根据本法通过的土库曼斯坦其他法令确定。
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只有在作为个体企业、或外国法人的分公司、或联合经营的参加人在土库曼斯坦注册后才能领取许可证。
第十五条 许可证的用途
没有相应的许可证任何人都无权进行石油作业。许可证拥有者只有权从事许可证规定的石油作业种类。
合同条款应符合许可证条款。
第十六条 许可证颁发机构
石油作业许可证的发放或延期须经土库曼斯坦总统批准。
第十七条 勘探许可证的内容
勘探许可证内容包括:
—— 许可证获得者的资料;
—— 许可证规定的石油作业种类;
—— 用地理坐标标明的合同区边界;
—— 许可证有效期;
—— 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种类;
—— 承包商遵守环保要求的义务;
—— 许可证延期条件;
——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开采许可证的内容
开采许可证内容包括:
—— 许可证获得者的资料;
—— 许可证规定的石油作业种类;
—— 确定有工业价值的油气田所处合同区的边界;
—— 许可证有效期及延期条件;
—— 确认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的可采纳性;
—— 许可证拥有者遵守环保要求的义务;
——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勘探和开发统一许可证的内容包括勘探许可证和开采许可证的所有条款。
第十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
勘探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年。
勘探许可证拥有者在完成了许可证和合同规定的工作计划并履行了其他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许可证延期。
主管机关根据土库曼总统令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
勘探许可证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两年。
开采许可证有效期为20年。如果许可证拥有者在开采许可证有效期结束前1—2年之间申请许可证延期,则开采许可证可延期5年。
主管机关在收到许可证延期申请的一个月内对其进行审议。
勘探和开采统一许可证的有效期包括勘探许可证有效期和开采许可证有效期及上述许可证的可能延长期。
许可证有效期从许可证与合同在被授权机构同时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许可证拥有者的权利
勘探许可证拥有者根据本法和许可证条款拥有进行油气勘探和合同中规定与勘探相关的各种石油作业的专有权利。
开采许可证拥有者根据本法和许可证条款拥有下列专有权利:
——在合同区块进行许可证规定的勘探、开发和开采作业;
——销售或用其他方式处理其油气份额;
——在合同区内、外开展解决本条第二段所指问题必须的或与其相关的业务和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效力终止
许可证终止效力的原因如下:
——许可证有效期或延长期过期;
——根据本法规定取消许可证;
——根据合同规定废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暂时中止许可证的效力
当许可证拥有者出现下列情况,主管机关将暂时中止许可证的效力:
——进行与许可证规定不符的石油作业;
——虽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但未遵守合同规定的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不断违反土库曼斯坦法律,包括矿产保护、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等;
——当暂时中止许可证时,主管机关将书面通知许可证拥有者暂时中止的原因,并确定其改正错误的合理期限;
——在改正导致许可证效力暂时中止的错误后,将立刻恢复许可证的效力,并书面通知许可证拥有者;
——许可证效力的暂时中止将导致根据本许可证签订的合同暂时中止。合同效力与许可证效力同时恢复。
——许可证效力的中止不能自动将根据本许可证签订合同中规定的最后工作期限改期。
第二十三条 取消许可证
在下列情况下,主管机关有权取消许可证:
——许可证拥有者拒不改正导致许可证暂时中止的错误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这些错误;
——确定了向主管机关提供明显虚假信息的事实,并且虚假信息对土库曼斯坦油气工业和矿产资源部颁发许可证的决定造成实质影响;
——许可证拥有者蓄意违反合同的签订和注册日期以及合同中规定的石油作业开始日期;
——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取消许可证将导致以其为基础所签合同的终止。
第四章 合 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种类
在土库曼斯坦石油作业合同分为:
——产品分成合同;
——联合经营合同;
——土方根据总统令签订产品分成合同;
——经土库曼总统令授权的机关可作为联合经营的一方参与合同。
——根据具体石油作业的性质和其他情况,允许上述合同与其他种类的合同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有效期和条件
合同有效期和条件由合同双方根据本法、许可证并参照标准合同条款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和注册手续
合同签订前必须与国家医疗、保健、生态、矿藏保护和石油作业安全的管理机构进行协商。自相关机构获得合同文件之日起,协商时间不应超过15天。在规定期限内相关机构未能进行协商不影响合同注册。
合同在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的授权机构注册。
合同在授权机构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认定合同无效
当颁发给承包商的许可证被取消时,合同即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八条 合同条款变更和效力终止
如符合许可证和本法的要求,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变更合同条款。
承包商和土库曼斯坦油气工业和矿产资源部根据合同规定的理由和程序可以终止合同。
取消许可证将导致合同终止。
合同双方不能免除履行在收到合同中止通知前未履行的义务。
如果合同中没有另行规定,在提前终止合同时,承包商有权独立处理自有财产。在此种情况下,主管机关拥有购买上述财产的优先权。
合同应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过期后承包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承包商必须保持合同区状况符合规定程序确认的进行石油作业的条件及矿藏和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石油作业
第二十九条 石油作业条件
合同中要确定石油作业条件,包括作业计划及费用。
如果承包商经过勘探发现了油气田,必须向主管机关通报并对油气田进行评估,包括油气评估储量和油气田工业价值鉴定。在合同中应确定对发现油气田、评估结果和油气田工业价值的通知期限。
在发现有工业价值的油气田后,承包商享有获得其与石油作业有关费用的全部补偿的权利,补偿数额不能超过其应得油气份额的销售收入。
如果勘探许可证或延期的许可证已经过期仍未发现有工业价值的油气田,承包商无权要求补偿其投资。在这种情况下,许可证和合同将被终止。
当承包商认为油气田没有工业价值或拒绝开发有工业价值的油气田,他必须离开该油气田所处的合同区块。
第三十条 联合开发油气田
联合开发油气田,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商开发位于毗邻合同区的同一个油气田的协同作业。
承包商们可以签订联合开发油气田的书面协议,该协议要经主管机关批准。
如果承包商(承包商们)拒绝与另一承包商(另一些承包商)签订协议,或承包商不同意联合开发方案,则主管机关有权要求他(他们)签订此协议或委托独立专家制订方案并要求其必须采纳。当不执行主管机关的命令时,该油气田的开采许可证将被取消。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承包商们)利用这一地区的权利也将被取消。
第三十一条 人工岛、堤坝和建筑物
承包商凭主管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修建、开发和使用用于海上石油作业的人工岛、堤坝和其他建筑物,条件是要保护自然环境和生物资源。
在这些人工岛、堤坝和其他建筑物周围应确定安全区,安全区与这些目标外围边界每一点的距离要达到500米。
人工岛、堤坝和其他建筑物的位置不能阻碍已有的对航运和捕鱼有重要意义的航道。
负责修建、维护和开发人工岛、堤坝和其他建筑物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必须保证保护这些目标并且在其所处位置时刻放置警示标志。
如果被离弃的或不再使用的人工岛、堤坝和其他建筑物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应被拆除,但不能危及人们的安全和防碍航运或捕鱼。
第三十二条 排放和埋藏石油作业产生的废弃物
禁止将石油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排放和埋藏到海里。
废水经过预处理达到规定的最低污染指标后允许排放到海里。
第三十三条 土库曼斯坦对油气资源的拥有权
如被开采的属于土库曼斯坦的油气资源全部投入使用仍不能满足需求,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可优先按比例购买国外承包商和土库曼斯坦私营承包商的油气份额,以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
油气资源的购买上限、定价程序、支付方式和付汇币种均在合同中确定。
第三十四条 对油气资源的征收及补偿
在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况时,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有权征收属于承包商的油气资源。
征收数量必须保障土库曼斯坦在紧急状态期间的需求。
土库曼斯坦政府保障按国际价格以实物形式补偿或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收购被征收的油气资源。
第三十五条 对石油作业的国家监督
主管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职能内)可根据土库曼斯坦现行法律对石油作业进行国家监督。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对在检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守机密。
第三十六条 对所采油气资源的测量
承包商要使用国际石油作业惯用方法,按照合同中确定的时间定期对合同区采出的或储存的油气资源进行测量和称重。
承包商对油气资源采用其他测量和称重方法以及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要经土库曼斯坦油气工业和矿产资源部许可。
主管机关有权经常时隔一定时期指示对油气资源称重和测量的设备和仪器进行测试。
如果在测试或检查时发现油气资源称重和测量的设备或仪器有故障或不准确,当不能确定其故障的开始日期时,应认定在从最后一次测试结果为正确之日起至发现故障或不准确时止这一阶段的中期设备或仪器开始发生故障或不准确,随后应对合同全部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第六章 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承包商的权利
承包商有权:
-- 利用合同区从事合同和许可证中规定的工作;
-- 在合同区内、外修建勘探和开采作业必须的生产性、行政经济性和社会性设施,以及根据与合同区内、外公用设施和管道所有者的协议进行使用;
-- 在进行个别种类的石油作业时享受分包商提供的服务;
-- 可在土库曼斯坦和在有专门协议的其他国家自由支配所得油气资源份额;
-- 优先就使合同有效期超过第18条第四段中规定的期限进行谈判;
-- 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全部或部分放弃权利并终止在合同区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承包商的义务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承包商有义务:
-- 在国际石油作业采用的标准基础上,采用更加有效的石油作业方法和技术;
-- 严格按照本法、合同和许可证条款进行石油作业,遵守环保和矿产保护要求;
-- 监督开采,不准在合同区内、外排放和泄漏油气资源;
-- 防止由于水或油气矿层中的其他物质渗入而导致产油层受到破坏;
-- 采取措施防止因油气、盐溶液、钻井泥浆、化学添加剂或其他任何废物、废水的泄漏而污染任何水源、河流、运河、灌溉系统、湖泊和海洋。当发生污染时应采用环保方法进行净化或消除;
-- 如土库曼斯坦生产的设备、材料和成品在质量、价格、操作参数和供货条件方面具有竞争力,则要对其优先选购;
—— 优先选择土库曼斯坦公民作为石油作业员工,根据合同规定保障员工的培训计划;
-- 保证向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及主管机关的全权代表和工作人员开放施工的必要文件、信息和设施;
-- 及时纳税并支付其他必要费用;
-- 根据合同发展社会基础设施;
-- 负责修复因石油作业而破坏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设施,直到其能够继续使用为止。
承包商要对因石油作业风险引起的损失负责。风险清单列在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油气管道主干线
第三十九条 油气管道主干线的所有权
油气管道主干线是指由管道系统的主要(管线)部分和与其配套的地面设施、管道、设备组成的工程设施,用于把油气从开采(准备)地点输送至其他种类的交通工具的中转地或加工和消费地。
油气管道主干线的建设、投资、经营和维护由专门成立的公司负责。公司归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承包商、独立投资商或上述机构和人员共同所有。
第四十条 运费
运费由油气管道公司确定和征收。
第四十一条 油气管道主干线的建设
油气管道主干线的设计和建设要保证其输送能力,必须能够把根据中、远期预测计算出的油气资源装运和输送到地面或海上终端站。
如油气管道主干线具有多余的输送能力,独立的生产企业在支付相应运费后利用多余的输送能力输送其开采的油气资源。
第四十二条 油气管道主干线的维护
应根据国际石油作业惯用的技术标准、安全和可靠标准对油气管道主干线和与其配套的设施进行维护。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和主管机关负责对采用的标准进行监督。
油气管道主干线拥有者应与管道途经国政府机构共同制订管道安全使用的共同监督方案,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坏和事故。
在管道拥有者确定的管道安全区内严禁进行任何种类的施工或其他作业。
在土库曼斯坦采用的建设标准和安全标准规定的距管道最近距离范围内严禁建设任何与管道和其用途无关的项目和建筑物。
第四十三条 建设、铺设和使用水下管线
建设、铺设和使用水下管线根据国际石油作业惯用的安全技术和环保规定进行。
第八章 环境保护
第四十四条 环保措施的地位
对自然环境和居民、承包方人员健康的保护措施是规划和进行任何种类石油作业的必要条件。
第四十五条 石油作业的环保依据
在进行石油作业之前,承包商应向国家专门授权机构提供其计划在完成施工计划时拟采用的环保措施方案。
国家专门授权机构将在收到此方案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书面结论,承包商结合计划中的工作和相应的预计费用采纳该结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国家专门授权机构未做出结论,承包商有权实施上述方案。
第四十六条 监控系统
为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和降低对自然环境的不良影响和在石油作业时保障安全环保,承包商应在石油作业前和石油作业期间建立监控系统。该系统是获得周围自然环境变化及石油作业对其影响的全面即时信息获取系统。
第九章 财务和税收制度
第四十七条 货币业务
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货币业务的程序由土库曼斯坦现行法律确定并写入合同。
承包商销售自己的油气份额所得款项可以存于土库曼斯坦银行,也可以存入外国银行。承包商应提交对帐单,使主管机关根据土库曼斯坦现行法律对其进行监督。
承包商有权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银行开设和使用土库曼斯坦货币和外币帐户。
第四十八条 海关制度
根据土库曼法律执行海关制度。
所有用于石油作业的材料和设备均免缴关税并且不需在土库曼斯坦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登记。
承包商在进行与石油作业无关的活动时应支付关税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九条 税收和付费
承包商进行石油作业时只缴纳下列税、费:
-- 利润税。税率由土库曼斯坦法律确定。确定利润的程序在合同中规定;
-- 油气开采特许权费,数额由合同确定。
合同中可以规定支付一次性酬金,酬金数额在合同中确定。酬金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也可以在达到合同规定的油气开采水平时支付。
如合同签订后又实行新的税收或收费,承包商只缴纳其中被取代的税费,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向土库曼斯坦支付的费用总额不应超过签订合同时规定的应缴纳的税、费总额。
根据本法和合同对税、费的缴纳不解除承包商对与其石油作业无关活动应缴的税、费义务。
分包商缴纳利润税的税率和其他税种与承包商相同。
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员工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合同签订时实行的土库曼斯坦法律发生变化,包括因土库曼斯坦加入的国际条约变化而引起变化,承包商和主管机关经总统令批准,共同研究变更合同内容问题,以保障合同双方利益和合同签订时合同条款确定的合同双方预计经济效益均衡。
第五十条 会计核算和审查
承包商(分包商)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进行会计核算并提交土库曼其他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障报表。
为记录承包商的收支情况和计算利润税,会计核算和报表应符合国际石油作业通用的核算和报表形式,并且要符合合同条款。会计核算应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为单位。
阶段报表和年终报表应以土库曼斯坦国家货币为单位,根据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的官方汇率将外币兑换成土库曼斯坦国家货币。
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主管机关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国家机构对承包商(分包商)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检查。上述机构有权请独立的审计事务所提供协助。
第十章 权利条款
第五十一条 承包商权利和义务转移
承包商在预先获得主管机关书面许可后可以把许可证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交给对此感兴趣的另一方。
在未获得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承包商有权将许可证和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交给关联公司或承包商的某位成员(当承包商由几个人组成时),条件是要提交授权人签订的文件,根据文件承包商应对权利继承人的全部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当承包商仍继续参与许可证和合同规定的某些工作时,他与权力和义务的继承人对合同共同承担责任。
与权利和义务转移有关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第五十二条 矿产信息所有权
地质、地球物理信息、油气储量资料,以及承包商在石油作业过程中获得的或整理的任何其他信息的所有权属于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这些信息不包括承包商的财产权和机密资料。
第五十三条 保险
承包商必须采用和支持以下险种:
-- 根据“全险”文件包对承包商在石油作业过程中使用的或拟使用的装置、设备、建筑和其他财产保险;
-- 对油气和其伴生产品由承包商交给主管机关(包括属于主管机关的产品份额)或其他主体之前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保险;
-- 与消除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失的相关费用保险,包括合同区及周围的空气、水、土壤和地下土壤的污染,以及合同区矿藏的污染;
--“共同责任”险,对在石油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或与石油作业相关的财产损失、生命和健康危害进行保险;
--“井控”险,对在合同区由于钻井事故而引发的井控和重复钻井费用保险;
--“健康、生命和不幸事件”险,对进行石油作业的承包商员工和其他人员的保险;
-- 承包商根据国际石油作业惯例采用的其他险种;
-- 土库曼斯坦现行法律规定的必保险种。
承包商必须要求进行石油作业的分包商们采用和支持分包商合同中规定的相应险种和保额。
承包商在对石油作业投保时必须遵守土库曼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劳动关系
承包商与员工的劳动法律关系由土库曼斯坦法律、集体和个人劳动合同调节。
承包商与外国员工的劳动合同可根据国际惯例制订特别条款,但在这种情况下,外国员工的劳动权利保障水平不应低于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水平。
第五十五条 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
与承包商有劳动法律关系的员工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外国员工退休保障条例除外)由土库曼斯坦法律调节。
当外国员工有意在土库曼斯坦境内享受社会优惠时,承包商可为其办理国家社会保险。
外国员工退休和其他种类社会保障条例由劳动合同调节,并应符合其常住国家的法律规定。
第五十六条 承包商的权利保障
承包商的权利由国际法准则、土库曼斯坦法律、许可证及合同保障。
第五十七条 争端解决
由颁发、拒绝颁发、暂时取消许可证引起的争端,以及由执行合同引起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谈判解决,包括邀请独立的国际专家参与解决或根据合同中商定的争端解决程序解决。
如在合同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三个月内采用本条款第一段中的方式不能解决此类争端,则合同的任何一方在预先书面通知另一方后,便可将争端交由合同中确定的国际仲裁机构解决。
如协议中无另行规定,则所有其他争端,包括承包商、法人和土库曼斯坦公民之间的争端,将由土库曼斯坦授权的司法机构解决。
第五十八条 不可抗力
如因战争、军事冲突、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取决于承包商意志和行为的事件或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情况导致承包商未能完成许可证和(或)合同条款,或未遵守法律要求,则不算违反许可证和合同。
当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许可证和(或)合同条款时,承包商应尽快通知主管机关并说明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
如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承包商未能按照本法、许可证和合同履行权力和义务,许可证和合同有效期将相应延长。
如不可抗力情况持续超过一年,合同任何一方有权建议另一方废除合同。经双方同意,合同即可废除。
如不可抗力情况持续超过两年,合同任何一方有权在预先通知合同另一方后单方面废除合同。如承包方尚未回收石油作业的投资,废除合同只能经承包商同意后进行。
本条款的效力不适用于本法、许可证和合同中规定的按时支付的要求。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五十九条 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信息
如果有根据认为承包商拥有包括国际油气价格在内的石油作业信息或资料,但未根据法律和合同条款提供给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提出提供要求。承包商必须提供此类信息。
第六十条 主管机关及其负责人的权限
为保障监督遵守本法和执行合同情况,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负责人有权:
-- 进入用于石油作业的任何区域、建筑和交通工具;
-- 检查或测试用于石油作业的设备和仪器;
-- 从进行石油作业的任何区域对油气或其他物质取样,用来分析或试验,以及用来作为违反法律或合同条款的证据;
-- 检查与石油作业相关的文件,从中摘录并复印;
-- 警告和限制承包商的活动,保障承包方人员和居民的安全及健康;
-- 研究并收集承包商遵守法律、其他法令和合同条款的必要信息。
主管机关或其授权负责人在行使职权时可邀请其他专家。
在主管机关或其授权负责人行使职权时,承包商必须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协助。
第六十一条 信息保密
在没有另一方预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合同任何一方无权将任何与石油作业有关的保密信息公布、泄漏或转达给第三方。在法律顾问、会计师、其他顾问、担保人、贷款人、分包商和货运公司预先书面承诺对保密信息不予泄漏时,可以向其提供保密信息。
第六十二条 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不受侵犯
在根据本法、许可证和合同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过程中,许可证持有者和承包商必须保证因某些行为可能提出的反对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的一切行动、主张和要求不会使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受到侵犯。